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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法中关于物权救济的法律制度已经正式成型。因为《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方式在传统民法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与损害赔偿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保护物权时,确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适用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同时,《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如何处理《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在物权救济上的适用关系也成为《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以《侵权责任法》中的物权救济方式为中心,从法律解释论的视角研究《侵权责任法》在物权救济上的适用问题以及《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在物权救济上的角色和分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缘由,以期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和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全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简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对象以及目的。第二部分正文一共五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回顾了传统民法中的物权救济模式和我国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救济模式的立法争论,分析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物权救济模式以及物权救济竞合模式对《侵权责任法》提出的挑战。第二章分析了侵权责任方式与物权救济之间的关系,重点研究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之间的匹配问题。第三章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在物权救济上的适用关系。第四章分析了《侵权责任法》中的物权救济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五章研究了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物权救济方式进行完善的方法。第三部分结论概述全文主要内容,总括论文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