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首先从政府责任角度探讨了新中国建国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四次变革,分别从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传统型农村社会保障(1949年-1955年)、家庭保障淡化,逐步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障(1956年-1979年)、百废待兴重新起步的农村社会保障(1979年-1996年)、建立与农村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1996年至今)四个阶段分析了政府在不同时期所显现出的责任承担情况,并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认为目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削弱;农村社会保障任务加重;社会保障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能力差;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保障管理分散,不利于统筹管理;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合理,保险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难以保值增值;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和项目发展不平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存在很大问题。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原因:1.对农村社会保障认识上的偏差;2.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消极作用;3.国家责任的缺位和管理的混乱;4.农民组织的缺失,农民组织化的低水平,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指出由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立法政策以及资金支持等方面责任的缺位,造成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制度化,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资金缺乏,来源单一以及标准偏低、项目残缺、覆盖面窄等现实问题,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主体缺位。政府责任的缺失是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发展迟缓的根本原因。分析论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经济发展责任、立法和制度安排责任、财政责任、组织责任、监管责任和协调责任,并提出了强化和落实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责任的对策建议,认为应该做好立法、宣传组织、财政投入和监管方面的工作。在论题的研究过程中,论文主要采用了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理论分析与政策设计相结合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