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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引发人们广泛关注。为规范精神病人这类特殊群体的暴力犯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宁,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的形式确立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改变以往非刑强制医疗与刑事强制医疗混为一体的状态。刑事强制医疗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完善了我国诉讼法律体系,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与实现正义方面具有其特有的制度价值与意义。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基于人权保障、社会防卫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适用于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经法定鉴定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目前在我国强制医疗程序中,非刑强制医疗与刑事强制医疗并存。其中,刑事强制医疗不同于刑事强制措施及刑罚处罚,是一种具有“准保安处分”性质的刑事司法程序,强制性、司法性以及人道性成为其显著特点。但全方位审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不难发现立法上的宽泛致使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在面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时仍显诸多不足,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所需。在适用方面,适用对象狭窄,适用条件模糊;在程序方面,启动主体单一,审理规则粗糙,执行机制不健全,救济途径不合理,解除期限不明以及监督程序乏力;在社会保障方面,对精神病人重返社会的配套保障不充分,对精神病人的管控不力以及对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较为滞后。在当前由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频发,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背景下,对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加以改进势在必行。增加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对象,明确适用条件,以期在适用上更能满足纷繁复杂的案件需求;对程序中的规定予以完善,增加启动主体,细化审理规则,健全执行机制,改进救济途径,确立定期评估以及强化检察监督,以使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更好地切合实际所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改善对精神病人的社会康复服务,健全精神病人管控机制以及加强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以促进刑事强制医疗的社会保障工作日益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