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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绪论、上篇和下篇。上篇重点考察历史上存续的几种典型刑事诉讼模式在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形成、演进或转型的过程和原因;下篇考察我国刑事式诉讼模式的形成与几次转型,并从宏观上思考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必要性、前提和转型的方向。本文以探寻制约刑事诉讼模式演化的因素为核心,其考察联结点主要有历史背景、权力结构、生产方式、时代思潮、文化传统以及法律移植等。 绪论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基本线索,并说明了本文相关概念的内涵。第一章以古罗马、古日耳曼和诺曼征服前英国为考察对象,剖析弹劾式诉讼形成的背景与原因。弹劾式是原始社会民主在诉讼中的延伸,是权力不发达的产物,同时与侵权、犯罪概念不分紧密相连。当原始的民主遭到破坏,权力发达以及侵权与犯罪概念分离时,弹劾式的消弭也就成为必然。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以欧洲大陆代表性国家法国为例,考察纠问式的形成、兴盛与衰亡,以及职权主义在几经波折之后在欧洲大陆的最终确立。纠问式并非生来可憎之物;相反,它不仅满足了上升时期王权的需要,同时也深受渴望统一与安宁的民众青睐。然而,当时代背景转换时,纠问式固有的弊端注定了其灭亡的命运。由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中有诸多体现自由与民主的因素,因而欧洲大陆将其诉讼制度作为自己改革的摹本。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国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一度都实行过对抗式诉讼。但是,制度的惯性、民族的个性以及对抗式固有的缺陷不允许欧洲大陆的诉讼模式脱胎换骨,因此,它们最终选择与纠问式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就成为一种必然。第四章阐述了英国古老的弹劾式如何演化为当代的对抗式诉讼。其中,重点考察职权因素在诉讼中的增长,以及权力之间的斗争(贵族对王权的限制)对诉讼的影响。纠问式在英国没有盛行,仅在都铎王朝时期昙花一现。英国和法国在中世纪虽然都是王权统治,但是弹劾式在这两个国家的命运并不相同——在法国,弹劾式被纠问式最终取而代之;在英国,弹劾式的形式得以保留,最终演化为现代对抗式诉讼制度。这其中关键的一点原因是贵族与王权的力量对比,以及二者的斗争方式和目的有所不同;在这场漫长的斗争中,普通法不仅成为重要的斗争工具,而且使普通法自身也得以保留。第五章论述了对抗式诉讼在美国的形成与演进。在独立之前,殖民地实行英国法律制度;在独立以后,美国反英情绪在各个方面都非常高昂,主张移植帮助其独立的法国的法律制度呼声高涨。但是,由于在殖民时期,殖民地北美一直实行普通法,这种历史的传承性不容异质的诉讼模式随意植入;另一方面普通法的精神也正符合了美国独立战争的需要,英国诉讼制度中的民主因素被殖民地人民作为抗争殖民统治的有力武器,典型的如陪审团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内涵与逃亡到美洲大陆拓荒者的向往相契合。同时,当事人主义与自然权利观、多元主义文化相得<WP=5>益彰。因此,美国独立后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在诉讼模式上实行对抗式。然而,即使在美国这样视程序的正当性为法律灵魂的国家,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也随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局势的改变而有所变化。第六章重点分析了前苏联强职权主义成因和演化。从思想根源考察,马列主义国家和法学说直接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持;苏俄和前苏联的时代背景为强职权主义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另外,亚细亚的生产方式造就的民族心理、国有制经济运行的方式都对强职权主义产生较大的影响。从根本上看,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整个社会权力运作方式是一致的。思想禁锢的解除、前苏联解体以及1993年俄罗斯新宪法的颁布为其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提供了契机。第七章论述了混合式诉讼在日本的形成与演化。 日本法律受本土的多神教以及佛教、儒教影响较大,其文化兼具保守性和开放性。日本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法律移植。第一次是大规模的学习唐律;第二次是19世纪末学习法、德,学习法国(后是德国)使得其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职权主义。在民主运动高涨期间,日本曾经一度实行过陪审团审判制度,但是,由于该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民众对其排斥心理,使得其实质上的消亡早于法律上的取消;第三次是二战战败以后在美国的“帮助”下,刑事诉讼法中加强了诸多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但受传统影响,仍然保留了一些职权因素内容,形成“混合”式诉讼结构。但是,由于传统心理作祟,在法律的空隙中,职权因素通过判例以及司法实践得以膨胀,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的混合式蜕变为职权主义占据上风的诉讼模式。第八章考证了我国纠问式诉讼的起源、确立,重点考察我国纠问式诉讼盛行的原因。儒教没有催生纠问式,但却维系了纠问式;农业文明与纠问式相得益彰;专制集权是决定纠问式在我国盛行的根本原因。与欧洲相比,我国的纠问式有起源早、存续时间长、被告人的权利更少等特点。第九章主要论述了清末修律与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宪政体制改革、西方法文化传播以及清政府力图废除领事裁判权等都催生了职权主义在形式上(法律上)地确立。至新中国成立之前,清末刑事诉讼模式在法律上一直延续下来,但是,由于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