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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中,电子数据己成为一种无处不在的“痕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应用已是不争的事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根据刑事诉讼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将电子数据增设为法定的证据种类,进一步丰富了证据的类型和涵盖的范围。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首先涉及到的是数据的取证主体,传统的取证主体势必不能完成取证。因此相关规范规定了电子数据取证主体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资质或者具备专业知识。因为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关乎数据的证据能力。同时传统取证方式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数据取证,相关的取证程序应当进行更新。结合电子数据的特征,侦查机关取证手段本身带有的侵入性给公民隐私和财产权等带来威胁,实际中引发一系列问题。因而,推动我国取证程序积极应对现实挑战和时代机遇,对侦查机关取证中公权力的限制,保障被侦查对象的基本权利是本文研究的应有之义。
本文以刑事电子数据取证法律规制为题,问题为导向,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概述,介绍了电子数据的概念、特征,着重阐述了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中相关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同时梳理了电子数据规范和取证中的程序规则,分析了国内关于电子数据取证规制的研究现状,为下文的展开垫定基础。第二章主要是对电子数据取证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本章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保障被侦查对象的基本权利和建设法治社会需要。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如果权力应用不当,势必会对公民隐私、通信自由和财产等权益造成损失,同时一个法治社会,必然需要良法:既要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限制,又要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第三章为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介绍,该部分首先讲述电子数据特征对取证主体提出的挑战,主体的合法性对证据能力的影响。再者分析了取证行为中存在着以其他程序代替电子数据的搜查,技术手段在在线取证中的滥用。最后分析了取证内容上个人信息收集宽泛和对取证数据内容的属性关注不足。本章总的来说从取证主体、取证行为和取证内容三方面分析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为电子数据取证法律规制原则和完善建议,针对问题分别基于程序正当、比例原则和司发审查的原则提出完善对策,形成不同取证模式下取证主体、司法审查等严格规制的取证行为的对策,以及明确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范围及内容,相关机关妥善使用数据的义务。
本文以刑事电子数据取证法律规制为题,问题为导向,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概述,介绍了电子数据的概念、特征,着重阐述了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中相关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同时梳理了电子数据规范和取证中的程序规则,分析了国内关于电子数据取证规制的研究现状,为下文的展开垫定基础。第二章主要是对电子数据取证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本章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保障被侦查对象的基本权利和建设法治社会需要。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如果权力应用不当,势必会对公民隐私、通信自由和财产等权益造成损失,同时一个法治社会,必然需要良法:既要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限制,又要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第三章为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介绍,该部分首先讲述电子数据特征对取证主体提出的挑战,主体的合法性对证据能力的影响。再者分析了取证行为中存在着以其他程序代替电子数据的搜查,技术手段在在线取证中的滥用。最后分析了取证内容上个人信息收集宽泛和对取证数据内容的属性关注不足。本章总的来说从取证主体、取证行为和取证内容三方面分析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为电子数据取证法律规制原则和完善建议,针对问题分别基于程序正当、比例原则和司发审查的原则提出完善对策,形成不同取证模式下取证主体、司法审查等严格规制的取证行为的对策,以及明确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范围及内容,相关机关妥善使用数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