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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1不仅仅只是一种用益物权,更重要的它还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一项财产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严格禁止以抵押方式流转的,即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流转,2这就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用益物权效能和财产权属性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如果立法层面能够允许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方式流转,必将激活这一庞大的沉睡资本,促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物,进而缓解农民贷款融资难题。曾有学者做过估算“中国尚有将近30万亿价值的村镇住宅和100万亿价值以上的农村土地资产由于处于资产评估体系的视野之外而沉淀在土地上”3,根据另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18亿亩耕地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潜在价值,保守估计就达6万亿元之多。”4更有学者指出“解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具有比解决融资更深层次的意义。”5近年,许多地方都积极摸索如何破解农民融资贷款难的问题,把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来抵押以便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成为大家都共同关注的焦点。虽然各地在探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毕竟都只是依据中央指导政策进行的,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要想全国范围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首先在立法层面加以顶层设计,使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既符合中央政策要求又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难以全面推行。近些年土地改革的实践表明,农村土地改革大致以“实践先行--政策指导--法律确认”三步走战略方式进行,基于我国国情考虑,目前“三权分置”改革模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使得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明确指出:“在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基础上,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4年10月审议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指明了方向,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实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以自由转让的“三权分置”格局,推动土地经营权合法有序流转。这些规定只是从政策角度出发,仅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指明了改革的方向,因此缺少具体规范和操作流程。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因此,仅仅有政策规定是不够的,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势在必行。本文正是将“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研究主线,通过分析“三权分置”模式1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构建及运行模式、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寻找该抵押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建立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关制度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