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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石油开发运输过程中,海洋油污事故会造成严重的海洋生态损害。当前,我国有关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一部专门调整此类问题的法律。由于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审判过程中索赔项目的不完整,损失得不到充分赔偿。本文在论证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基础之上,剖析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和司法中的不足,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外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构建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进而对我国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有四章:第一章论述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基础,对文中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和比较,论证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海洋油污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第二章梳理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和典型案例。阐述目前我国有关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评估的规定,总结我国目前在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现存问题,为后文探讨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及相关立法奠定基础。第三章在比较法视角下考察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本章首先就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中有关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公约和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目前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法律体系进行反思。提出我国应统一油污立法,确立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和完善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评估体系的建议。第四章对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进行完善。首先,论证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确立的基本原则,提出以生态主义为中心的三大基本原则;其次,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探讨分析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最后,为完善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提出制定《石油污染法》和建立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地方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