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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作为传统农业文明大国,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扮演着越加重要的角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中国农民有着特殊的意义。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出现,是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生了良好的声誉,出现了虚假和欺骗性的免费搭车现象之后才产生的概念.是滞后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和品质控制之后的产物,因此,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越来越必要和紧迫。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下位概念,有关地理标志的表述也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但农产品地理标志也有自身的独特个性.本文第一部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上使用的,用以标示其农产品来于某地域,该农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制度的主要内容;自然地理因素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用于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之上。本部分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区分,指出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非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产品商标在概念、特征和保护管理上都有不同之处.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文化遗产来研究,挖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文化意义.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比较研究。首先综述了几个典型国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法国、德国、美国、欧盟和中国,各国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适用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其次对商标法模式、专门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三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和强保护两种保护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分析。首先探讨了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随着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上存在着自我利益的诉求。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实行双轨制的保护,即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总局制定的商标法保护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专门法保护。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存在着很大弊端,必须加以整合。本文接下来对现行的专门法保护做出了批判,继而指出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由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实行保护的制度也存在着漏洞,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的行使方面都有着区别,地理标志不能纳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本文第四部分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构。本文认为:对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并不适合我国,宜利用我国比较成熟的商标法律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应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订,明确地理标志在商标法中的独立地位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确立了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制度,并在此框架内寻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必须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权性质、法律关系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衔接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其他商标的协调这四个问题。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包含几个具体制度:注册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行业协会制度。本文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权利主体为复数的私权利,地理标志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人.应当由商标管理部门充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主体,履行注册申请的审查批准和质量监管职责。成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业协会,集中代表地理标志区域内的众多生产经营者,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