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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成熟,行政法领域无论是从观念还是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府在世界环境中正在逐步的回归到自己的位置,正在走向实现政府职能的合法合理化的道路,行政职权也正在慢慢的接受全民的约束。同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自己在行政法律关系的真正的地位,这些细微的变化都喻示着今后行政法发展的方向。本文正是从这一系列动态的现状出发,发现适应这一动态变革的行政法发展方向,得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现代行政法领域发展的趋势这一结论,并从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现状中寻找公众参与制度的结构以及公众参与行政过程在我国的实践和发展。文章围绕这个思路共分为五个部分:一、国外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现状概述众所周知,闭门造车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有害而无利,结合本国国情,移植外国优秀的法律制度,对于正处于转型的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简要的介绍了西方一些典型国家在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相关制度中的概况,各个国家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有关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方式、程度、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文章选取部分国家的典型内容予以介绍,对我国今后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建设提供范本。二、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正当性在本部分中,笔者从行政法治、行政民主以及行政法基本理念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伴随着法治发展,控权的呼声越来越大,民主协商的形式越来越被理论和实践领域看好,在延续了程序正当原则的精髓,回归了行政法领域的人的真正内涵之后,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成为了理所应当的事情,其是正当的存在在行政法学应有的内涵之中的。三、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趋势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变革的过程,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也在随之变革,社会的各项制度也在适应和不适应当中进行调整。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开始调整自己的职权范围,与之适应的行政管理理论也在变革之中,这些变化的最终方向就是公众参与行政过程。四、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结构在本部分中,文章从公众参与活动的基本要求、功能、方式、内容以及具体程序制度几个方面进行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结构说明。总体来讲,公众参与制度不仅仅需要有法律进行明文规定,更需要在听证程序以及其他的一些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的辅助制度的支撑下,从积极参与和消极参与这两个方面,来为公众的参与行政提供合法合理的渠道、依据以及救济,赋予公众在最适当的情况下享有最全面的参与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知情权、陈述与抗辩权、申请权、委托代理权、抵抗权以及配合与协助义务,确保公众理性参与行政过程,实现参与制度其保障行政行为的提高公共生活质量、保证民主正当性、限制并协助行政权、教育民众以及巩固对人们行政法治的信任的功能。五、对我国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思考在和谐社会的号召下,我国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逐渐成为理论和实践当中的焦点,在对我国古代和谐的哲学理念进行重新分析之后,笔者认为,和谐的理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有意的隐没了,结合今天的法治发展,我们完全有能力在行政法治中确立多样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之间互动、交流以及相互促进的社会制度,发掘传统文化中“和合”思想的精髓,让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在有限的条件下都能够得到尊重、交流以及发展,实现公众参与。我国已有个别省在这一领域走在了的前列,但是,想要实现公众参与行政过程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还需要我们在行政法学理念以及实践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明确行政过程的各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对原有的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性质进行重新考量,充实参与制度的内容和个相关制度,并给予公众参与行政过程以足够的司法保障。在写作方面文章主要采用了价值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以及专门的法学研究的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