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洋利益是各国竞相争取的对象,根据《公约》的规定,“区域”与“资源”是两个联系而又相区别的概念。“区域”属于海洋面积范畴,是明确各国可独占使用资源的位置与人类利益共享区域的基础。所以,划定外大陆架界限实则是在划分海洋利益。自《公约》第76条规定“自然延伸”原则及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规则后,各国便开始利用规则的模糊性不断加大对海洋区域的扩张。由于外大陆架界限作为分界线的性质地位,所以沿海国的不断扩张就意味着对人类共享资源的不断侵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作为唯一有权对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进行审查并做出建议的机构,其在保证利益划分平衡与避免侵蚀过度的问题上发挥着核心重用。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的规定,一国划定其外部界限的前提是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委员会再针对划界案,具有进行审议,提供咨询,做出建议的职能,此外,其还具有一定解释权。且在最后,基于委员会的建议划定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因为这种结果的法律约束性,所以委员会做出建议的及时、科学、客观性极为重要。在以上考量及其他影响因素下,在各沿海国提交划界案后,委员会视各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审议,是全部审议还是部分审议。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即使委员会决定进行实质性全部审议,很大程度上也会存在否定、不认可的结果,更不用说不少区域都未能进入实质审议,更遑论最终确立一国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进而反映出:委员会审议进程效率低,耗时长,久拖不决,不仅不利于有关争端的解决,还可能加剧矛盾纠纷的问题。在分析认为原因主要在于:争端存在时的复杂、科学技术的多样及地区差异等后,并基于委员会在划定此界限中的重要作用,在维护“区域”利益上的公平客观性,本文将从是否存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划界争端两种情形出发,分别从委员会自身及外部两个角度,阐释其职能发挥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就委员会自身而言,完善其内部组成,平衡各委员薪酬待遇、提高对科学技术信息研究的系统性和及时性,规范互动机制,明确“建议”的性质和条件是必要的。就其外部而言,需要加强与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防止各沿海国对海洋利益的过度侵占,以维护“区域”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