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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效力是占有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国立法均对占有的效力进行了规定,本文将在考察占有效力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对占有各效力的逻辑关系等进行论述,以期能完善占有效力的体系。第一部分,将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关于占有效力的有关规定着手,考察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对占有效力的规定、占有效力的理论基础及其对现代民法上占有效力产生的影响。第二部分,论述占有效力的核心内容之一的事实推定效力。本文认为,占有的保护是占有人的占有被推定为自主、善意、和平、公然占有的情况下的必然法律效果。第三部分,论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推定包括权利推定内容和适用范围两方面的内容。在推定内容上,主要包括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在动产上占有即被推定为所有。在适用范围上,将主要依据权利推定内容的不同,论述这些权利推定在动产和不动产的适用情况。本文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必然法律结果。第四部分,将对时效取得制度与占有推定效力的关系进行探讨,并认为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和权利权利效力是占有的时效取得效力的基础。在第五部分将对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关于占有效力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我国占有效力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关于我国占有效力立法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