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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在国际环境合作事务中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与保护国内产业之间产生了矛盾。对此,欧盟创造性地最先提议对产自未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以此达到防止“碳泄漏”和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双重目的。美国则基于国际政治经济利益等多重因素的考量成为碳关税的先行者,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其中规定了产自未采取碳减排措施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应当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向美国购买排放配额,即碳关税。这一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一经提出,其贸易保护主义本质便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谴责和质疑。碳关税虽尚未完成美国国内立法程序,但有必要对此类单边措施未雨绸缪。本文以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碳关税的性质为切入点,以美国对碳关税的制度设计为参考,对其在WTO框架下合法性与否进行论证与判断,基于碳关税实施产生的影响,就我国如何应对碳关税提出构想。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引言部分包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意义与目的以及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一部分,首先通过背景简述,引出碳关税。其次对碳关税基本涵义进行厘清,通过分析得出碳关税的性质为基于碳的边境税调整,及其绿色贸易壁垒的实质。最后介绍美国对碳关税的制度设计,作为下文对碳关税合法性问题研究的参考。第二部分,基于WTO规则对碳关税合法性问题进行判断,通过详尽分析与论证得出,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征收的碳关税虽与GATT边境税调整规则相符,但由于碳关税征收对象为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对同类的国内产品、进口产品以及任一第三国产品的待遇会基于碳排放量的判断标准不一致而有违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根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GATT第20条“环境豁免条款”的具体解释与适用,碳关税不能援引此条款得到豁免,因为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变相的限制”。据此,碳关税在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下不具有合法性。第三部分,我国虽已就碳减排方面作出努力,但仍面临着困境,结合我国目前的主要出口市场和出口产品分布来看,碳关税将对我国经济产生负面效应与影响。第四部分,基于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从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提出应对构想和策略。就国际层面而言,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同时做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诉讼准备。就国内层面而言,结合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不同发展阶段构建对应地国内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同时完善有关碳减排的配套法律制度,均可作为直接应对碳关税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