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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这一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站在历史维度,通过逻辑演绎将其从司法概念中剥离出来的,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形态最早萌芽于罗马法时期。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充满争议。纵观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各种学说,所有的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议其实最终都指向一个问题,即物权请求权是否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物权保护的内容,但由于立法的指导理论不一,导致目前我国物权的民法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也使得侵权责任时常掩蔽了物权请求权。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学说的混乱和立法的缺失,导致法院在处理物权保护纠纷时缺乏请求权思维,物权保护纠纷适用法律混乱等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现状,这一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也逐渐显现,首先,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具有区别,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其次,物权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只有物权请求权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对物权进行保护;最后,若采用单一的侵权请求权模式保护物权,将导致侵权责任体系内部的不协调。我国有必要完善现有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若要真正完整的对物权进行保护,不应当拘泥于严密的体系构造和拟制的逻辑推理,而是要回归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对物权请求权制度做出符合实践的价值判断,即不再纠结物权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而是基于现有的《物权法》来完善物权请求权制度。比如,规范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增加他物权请求权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