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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的持有方式由直接持有向间接持有转变,交易实践的发展已经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新的挑战。挑战不仅仅在实体法层面,也来自于冲突法领域。跨国证券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得如火如荼,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如何界定间接持有体制下实际投资者所享有的证券权利,如何解决交易中证券权利引发的法律冲突成为迫切而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课题,也是本文所要阐述的核心问题。产生于直接持有体制下的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在面对新的持有体系时,已经无法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应有的明确性、可预见性,并会导致巨大的法律成本,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发展。以《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证券公约》)为代表的新的立法实践,确立起了新的法律适用规则: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并且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结合。新的法律规则充分反映了实践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新趋势,丰富了物权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实证分析,来探究有关国家对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所采取的方法。在对投资者所享有的证券权利定性方面以及证券间接持有跨境交易法律选择方法的演进方面,本文将采取历史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予以阐释。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纯粹的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与《海牙证券公约》所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之间的比较,本文将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试图论证应当解除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首先,第一章叙述了证券持有体制由直接持有向间接持有的演变历程,对间接持有体制的特征、结构以及账户进行了介绍,并对间接持有体制下实际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概括性的阐述。其次,第二章分别对匈牙利、德国、比利时、卢森堡、美国等国家的有关证券权利定性的立法进行了分析与介绍,在充分对比的基础上得出了证券权利是一种新型权利的结论。再次,第三章主要针对证券权利的法律适用方法展开论述。通过对直接持有体制下的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弊端以及两个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论证确立新的法律选择方法的必要性,因此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结合的法律选择方法应运而生。而《海牙证券公约》对新法律选择方法的采用将在物权的法律适用领域产生深远影响。接下来,第四章主要从法律的经济分析角度,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纯粹的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海牙证券公约》所确立的新法律选择规则进行阐释与比较,论证新法律选择规则的合理性,并提出应当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限制。最后,第五章对中国的证券持有体制现状进行概述,指出权利界定与法律适用规则在立法上的缺失,并就未来的立法给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