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一,清代县政府的衙门设置及其调整。知县衙门是县政府中最重要的衙门,但不能以其为县政府的唯一衙门。事实上,清代县政府衙门设置的原则是因官设衙,其他因需而设的首领官(典史)、教官(教谕和训导)、佐贰官(县丞和主簿)、杂职官(巡检、盐大使等)等照例建置衙门,当然也有不置衙门的杂职官(医学训科、阴阳学训术、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等)。县内还可能分驻有品级更高的官员及其衙门。而各衙门内部的衙役设置因衙门因地因时而异。
第二,清代县政府的官和吏。一般而言,清代县政府普遍设置的官员有正印官知县,教官教谕和训导,首领官典史,杂职官医学训科、阴阳学训术、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佐贰官县丞、主簿,其他杂职官巡检、盐大使、驿丞等,则是因需而置且因时而移的。县政府行政体制是正印官独任制下的官员分责分区制。此外,各县还设置有衙役和书吏,但因衙门因地因时而异。清代“衙蠹”之弊的根源在于体制的弊端。
第三,清代县政府的行政运行机制。县政府行政运行机制,包括县政府与上级、平级、基层及内部的运行机制,其中,内部运行机制是基础,与上级和基层的运行机制则是关键。行政运行方式主要是公文往来和人员往来,公文是人员往来的凭证,而人员则是公文往来的载体,二者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