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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是保险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可以转移风险,提升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也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的再保险实践主要依据的法律是《保险法》,没有正式的《再保险法》。我国《保险法》是1995年颁布的,其后经过三次修改不断完善,最近的一次修改是2015年新保险法,但是对再保险的规定仍然只限于28、29条,对具体的再险合同的性质、效力、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等内容缺乏具体的说明。本文将通过研究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来回答以上相关问题。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写作的背景和意义等情况。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再保险的涵义、作用;再保险合同的特点、类别;再保险合同的性质。重点分析了再保险合同的性质,通过分析得出再保险合同是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进而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介绍了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首先介绍了再保险合同生效和成立的条件,然后在研究再保险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分析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中重点分析了再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共同命运条款、仲裁条款和直接索赔等条款。最后,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谈论,得出它们既有从属关系又有独立关系。 第四章,重点探讨了分入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通过介绍几种观点,得出分入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并进一步分析了其权利的行使范围和方式,通常代位求偿权由分出人行使,例外情况下分入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