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保险合同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8883323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再保险是保险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可以转移风险,提升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也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的再保险实践主要依据的法律是《保险法》,没有正式的《再保险法》。我国《保险法》是1995年颁布的,其后经过三次修改不断完善,最近的一次修改是2015年新保险法,但是对再保险的规定仍然只限于28、29条,对具体的再险合同的性质、效力、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等内容缺乏具体的说明。本文将通过研究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来回答以上相关问题。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写作的背景和意义等情况。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再保险的涵义、作用;再保险合同的特点、类别;再保险合同的性质。重点分析了再保险合同的性质,通过分析得出再保险合同是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进而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介绍了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首先介绍了再保险合同生效和成立的条件,然后在研究再保险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分析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中重点分析了再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共同命运条款、仲裁条款和直接索赔等条款。最后,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谈论,得出它们既有从属关系又有独立关系。  第四章,重点探讨了分入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通过介绍几种观点,得出分入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并进一步分析了其权利的行使范围和方式,通常代位求偿权由分出人行使,例外情况下分入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其他文献
从保护被保险人人身利益和团体险实践经验总结的视角明确团体险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团体险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但团体险被保险人
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经济的发展却不能够以牺牲环境来作为最终代价。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经济在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之后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快速进步,加之互联网的便捷及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互联网保险飞速发展,互联网在改变传统消费方式的同时,也引起了整个保险市场商业模式的变革。保险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保健事业的不断发展,人口的平均寿命延长,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绝对数庞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