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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社会的初期,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到底如何从本质上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更快更好的实现法治社会这一长远战略目标,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使人们形成以自然法为对象的法律信仰,只有当人们从内心上确信对自然法信仰,把自然法视为心灵的寄托,那么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将会迎刃而解。本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法律信仰的来源:伯尔曼教授首先明确提出了对法律的信仰,笔者对其经过分析后,认为我国需要信仰;第二章总结论述了当今学术界支持法律信仰的人们的观点,并对此观点进行了分析批判,从而为自然法成为法律信仰对象提供了支持。持此种观点的人们之所以认为法律可以被信仰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我国缺失法律信仰的对象,从而造成了在法律信仰的危机,其次,法律具有被信仰的特性,如法律具有人权性、救济性、科学性,最后,法律信仰的形成有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笔者对以上的原因分别进行了批判,如笔者认为我国并不存在法律信仰对象缺失的问题,因而运用相关的论证对此进行了深刻的批判;第三章阐明了信仰的本质,也就是说若想成为信仰的对象,到底应该具有怎样的品质,从而为下文的论证奠定的了基础,之后,总结论述了反对法律信仰的人们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证法不可以被信仰,理由为实证法具有世俗性、缺陷性、功利性、强制性,根本不符合信仰的品质,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的法治现状我们应该信仰传统,信仰传统更符合熟人社会,人们不需要冰冷的法律,需要温情。笔者在总结论述的同时加入自己的思考对其中的不妥之处进行了深刻的批判。第四章从对以上两种观点的论述中证明自己的观点:法律可以被信仰,只不过所信仰的对象应该是自然法。自然法信仰的形成应借助实证法,即实证法是自然法的载体,最后的阐述了如何培养人们对自然法的信仰。总之,对法律信仰对象重新解析,将会促使人们的进一步思考,使法的信仰尽快形成。我们知道,在人类的漫长旅途中,人们需要信仰,那么在法治社会的建设道路上人们同样需要信仰,更确切地说人们需要自然法信仰。相信以自然法为对象的法律信仰普遍形成,将会满足人们不断追求的精神生活,将会有助于法治精神的传播,将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实现发达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