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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乃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其所涉及的,不仅包括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原物所有权人,原物所有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三层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而且还涉及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否区分的重大理论问题。要解决由无权处分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则需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三大领域,牵涉法律行为制度、买卖合同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占有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不当得利制度等各类民事法律制度。惟其复杂,所以无权处分才‘成为近年来学者们争议较大的问题,而合同法对此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造成各种误读误用的现象,学者对此的观点也是判然有别,因此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本文通过举一简单的例子,引出无权处分的问题。并以无权处分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处分的内涵为切入点,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对无权处分的不同规定来分析合同的性质并重点论述、评论我国目前学界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得出应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的结论。围绕这一论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通过举一简单无权处分案例,引出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处分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考察了三种主要观点并逐一进行了评论,通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立法例、合同法精神之探求以及《合同法》与《物权法》之衔接等角度论证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得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应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债权合同的结论。坚持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不仅符合订立合同的本质要求,并且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交易的宗旨,同时坚持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也与合同法体现的自由、正义、效率及尊重个人的独立人格的法的价值相契合.第三部分对与无权处分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合同效力与善意恶意的关系、物权公示及其法律效力、善意取得与合同的关系以及对物权法第15条的理解,得出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为善意还是恶意无关,善意取得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且对善意的判断应从物权的公示原则中推定其为善意,而不是去考察一个人的主观心态。通过对债权与物权的本质分析,得出物权行为中应该存在着独立的意思表示及物权的效力不受债权效力影响的结论。最后,总结全文,得出合同的效力不以处分权的存在为要件以及存在独立的物权意思表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