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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政策,但多年的实践表明,与强大的经济增长规模相比,“兼顾公平”未能很好的落到实处。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基本民生方面的保障越来越弱且不均等。同时由于制度建设不到位,进一步放大了社会上的不公正感。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建设、法治保障提出了要求,以期通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来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安全权等基本人权。本文在分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的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的基础上,论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含义、内容和功能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的理论基础和功能,指出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显著特征。本文还运用“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理理论、公民平等自由和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法治的再分配职能的法治理念,分析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深层根源,结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国际经验借鉴,分析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模式。促进经济增长是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最大的政治和法治。这一时期的法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当改革发展到今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保障民生已成为弥补市场公共产品“供给失灵”和缓和当今社会矛盾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法治的功能也应实现从促进型立法大服务型立法的转变。本文按照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保障的宪法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的基本法保障和基本民生性服务均等化、公共事业性服务均等化、公益基础性服务均等化、公共安全性服务均等化等的法治保障的思路分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的现状及完善路径,最后指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需要建设服务型的法治政府、整合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体系、构建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法治保障、构建合理匹配事权与财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