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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 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 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 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刑事案件辩护难尤 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对我国有 关侦查的现行立法和侦查实践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 在场权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 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简要 考察了国外立法对律师在场权的规定,在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 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本文共七部分,五万余字。 第一部分从我国立法现状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律师介入侦查的有限性和犯罪 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状,分析了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所以得不到根本遏制的法律上的原因。 . 第二部分从对个人利益的忽视、缺乏正当程序观念、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律师 的弱势地位、严峻的治安形势和落后的侦查技术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律师在场 制度缺失的原因。 第三部分从无罪推定和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角度论述了律师在场制度的理论 基础。认为现阶段确立我国的律师在场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及与国 际接轨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重构我国的侦查结构和加强对犯罪嫌 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遏制严重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提高我国刑事诉 讼司法的效率。 第四部分从不同角度对确立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不利因素和反对意见进行了 客观的分析和评价,提出了我国在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可行性。 第五部分简要考察了世界主要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对律师在场权在立法上 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权利的保障。 第六部分提出丫在现阶段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初步探讨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