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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制定至今,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关于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规定更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无法寻求到合适判决形式的案件,这就引发了本文写作的动机。在理论界,对于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研究也不太深入,但基本的共识是: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应该进行修改完善。本文就围绕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现实司法状况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从不同维度对行政诉讼判决形式进行考察,力求总结、归纳出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特点和规律。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概述及其研究价值。在这一章里主要论述了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概念及与行政诉讼类型的区别,并进一步阐述了研究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价值。第二章: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规定、问题及原因。本章主要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全面概括现行的六种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及其适用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且分析了产生原因。第三章:三个维度的考察与借鉴。通过对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历史演变、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判决形式的规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等三个维度的考察,抽象出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内容,以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第四章:影响行政诉讼判决形式设定的因素。通过前三章的分析比较,笔者总结了影响行政诉讼判决形式设定的四个因素: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第五章:完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路径。笔者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考虑:“破”和“立”。“破”即舍弃维持判决;“立”是对行政诉讼判决体系的重构,对其他形式的判决的重新调整和完善。在重构的判决体系中,把应予设定的判决分为两大类:基本判决与辅助判决。基本判决包括了以下几种: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判决、确认判决;辅助判决则包括:禁令判决、补正判决、部分判决。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对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研究,进一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进而对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