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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的余波尚未散去,“毒胶囊”、“甲醛蘑菇”、家乐福超市“山寨鳕鱼”等丑闻再度冲击了人们的心理底线。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忽视其社会责任的经营观引发了一系列负外部性,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企业能否正确履行社会责任取决于两个因素:企业内在自觉性与外在强制力。如今,我国多数企业正处于资本积累和追求规模增长时期,企业对于利润与社会责任之间、企业减负增效与社会责任承担成本之间如何平衡仍心存疑虑。因此,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缺乏主动性。在我国缺乏企业内发型社会责任大运动土壤的前提下,依赖外力的推动——即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来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当今理论界与企业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的实现需从对以下问题的解答中寻求合法性基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何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应依靠何种力量保障,是法律力还是道德力?如何建立法律机制予以规制?对上述问题进行追问与探讨,无疑有助于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论文站在肯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立场上,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法学理论相结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经验总结、实证研究的方法,依据上述思路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理论。除引言外,论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证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尊重企业对利润的追求,更关注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理论与现实均为企业社会责任奠定了正当性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其经典著作中对资本逐利性的批判,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文关怀,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正当性获得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支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具有现实必要性,是和谐社会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另外,企业社会责任所蕴含的法本体论属性和价值论属性使得其与法存在内在契合性,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提供了可能。第二部分探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存在于实践和法律两个层面,其中前者突出体现在对员工、消费者、环境责任的缺位上,后者则是相关部门法立法宣示在微观上存在诸多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不尽人意的主要原因包含社会、法律制度、企业自身三个因素,分别是.:社会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环境、法律制度模糊与粗放、企业过度追求利润而缺乏责任意识。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实践及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实践不管在宏观上还是微观上都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宏观上,上述三个国家的法制化实践可以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构建提供以下启示:法律保障是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基石、强行性与激励性法律规范是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双重保障、软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推进作用。第四部分探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机制。分别从构建软法规制机制、完善硬法立法、改善监督和执法三个维度进行构建。其中软法规制主要从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着手,健全软法体系,并通过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拓展软法评价机制;而硬法规制机制将落脚于不同部门法立法的完善上;除健全的法律规范以外,监督与执法完善也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