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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主体,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是其参与经济活动的基础。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同时也是公司人格独立的最重要的因素。公司资本的充实程度决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效力和公司的信用程度。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来源,不仅关系到公司能否成立,同时也是公司资本充实的基础。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但是,股东瑕疵出资问题频频出现。股东瑕疵出资具体表现为股东拒绝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程度带来一定损害,打破了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股东瑕疵出资一方面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违约行为,违反了公司设立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对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另一方面,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的成立以及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对公司对外的信用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带来隐患,不利于经济安全。股东出资不实使公司资本不充实,导致公司法人难以承担独立责任,当公司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时,公司往往因为资金短缺而无法清偿,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体系对于保护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从根本上建立诚信高效的市场秩序。本文主要研究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首先,通过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概念界定以及法律界定,明确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成立、公司法人人格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等基本理论,股东瑕疵出资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文章从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入手,对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做出区分,分别对瑕疵出资股东分别对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分别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例的介绍,对催告失权程序、损害赔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催告失权程序、损害赔偿等制度对我国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制度的可借鉴之处。但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法律传统与立法现状,注意与现有立法的衔接,构建我国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制度。再次,详细分析我国关于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从瑕疵出资股东责任承担的对象入手,分别对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新公司法的内容,指出新公司法关于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立法进步与不足,以期对我国瑕疵出资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最后,在总结我国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责任类型过于单一、对公司资本监督制度的缺失,以及追究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构建完整的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制度。针对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得以下结论: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将使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或取消,但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股东可通过失权制度对瑕疵出资股东进行规制;细化债权人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直索权,保护债权人利益;完善责任类型、公司资本监督体制以及程序权益保障机制的立法。针对我国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结合国外的先进理论,我国《公司法》进行积极的引进和探索,为防范和治理股东瑕疵出资做出了很多探索,对于平衡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三方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但司法实务中依然存在很多有待研究和探索的问题,不仅需要在公司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上不断完善,也要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建立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制度,防止瑕疵出资削弱公司法人人格,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必要对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增强该制度对现实中瑕疵出资行为的规制以及司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