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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市场结构能更好地促进创新,是各国竞争政策制定者关注的核心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学界对十年来反垄断法的执法经验进行回顾总结,为修法进行思索之际,竞争政策应如何调整以促进创新,自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围绕这一议题的最重要争议之一,就是我国反垄断执法以市场结构主义为指导的规制理念不能适应以以通信技术产业、互联网产业等为代表的高新科技产业的新的竞争形态和本质,也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为高新科技产业以及传统产业内的企业提供创新激励的政策目标。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厘清关于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的理论争议,为我国竞争政策执法实践提供清晰可靠的理论指引。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理念突出表现为仍以传统的市场结构主义为指导思想,重视对市场集中度和企业规模等指标的分析,对竞争的认识停留在传统产业以价格和产量为手段,以市场份额为目标的静态竞争阶段。然而,在创新成为经济长期增长主要驱动力,以及以网络外部性和需求方规模经济为主要特征的高新技术产业大量涌现的今天,反垄断执法的规制理念已显陈旧,以价格与产量竞争为观察视角的市场集中度指标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研发激励及效率,亦难以回应互联网等行业内出现的高市场集中度与高创新产出并行不悖的新现象。以互联网行业为例,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行业都呈现出了典型的寡头垄断特征,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备受瞩目的反垄断案件。以网上交易、搜索引擎领域为例,易趣是世界上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在所有拥有市场份额数据的国家和地区都拥有超过90%的市场份额。谷歌是最大的搜索引擎平台,在拥有市场份额数据的16个国家中,在7个国家拥有超过80%的市场份额。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同样也已经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竞争阶段。在某些相关市场上,已经出现寡头垄断现象。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比较集中分布在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四大领域,分别出现以腾讯、百度、淘宝及支付宝为首的、稳定的寡头垄断。这些领域虽然呈现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却仍然保持高度的竞争活力,创新成果层出不穷。这一新现象对竞争政策的理论更新提出了挑战。本文以提到的“微软拆分案”为例,结合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竞争政策的新发展,讨论我国竞争政策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挑战。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为何,高市场集中度是否会抑制创新?若欲回答这一理论上问题,必然无法绕开熊彼特与阿罗的著名“论战”,这场“论战”围绕市场集中度以及企业规模与创新的关系展开,熊彼特在其著名假说中提出,高集中度市场中的大企业更有能力为研发活动提供资金,克服研发的巨大成本与风险,从成功的创新中获益的能力也更强,因此,在这样高度集中的市场中,我们能看到更多创新成果的涌现。阿罗则指出,对于垄断企业而言,采用新技术将降低凭借市场垄断地位即可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此种替代效应的存在,将削弱垄断企业的创新激励。大量的文献对于市场集中度以及企业规模与创新产出的关系做了探讨,然而,在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这一问题上,实证研究至今不能达成一致且清晰的意见,许多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的不甚明确的解读,甚至对反垄断执法实践产生了误导。为此,本文搜集并整理了关于市场集中度以及企业规模与创新关系的相关实证研究文献,发现由于研发上规模效应的存在,创新与企业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而创新与市场集中度的关系则不甚明朗,在控制行业效应之后,市场集中度对于创新的解释力较小。此外,尽管熊彼特与阿罗的观点被后世实证研究者普遍解读为水火不容,本文通过对双方观点的回顾与梳理,发现就反垄断执法而言,双方的观点可以经由可竞争性原则,独占性原则和协同效应原则整合在一起。接下来,本文也回顾了实证研究领域近年来出现的关注企业以及行业特征与创新关系的文献,以期对创新的决定因素及作用机理进行更全面的了解,为反垄断执法实践提出明晰且可靠的建议。通过实证验证后,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一,企业规模与研发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其根源在于企业规模对研发产生的成本分摊影响。二,尽管市场集中度与研发强度之间也许存在关联,但市场集中度并非决定创新的唯一因素,也不是重要因素。通常采用的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标准并不能准确反映竞争的本质或强度。三,需求、独占性及技术机会等行业特征和资金流动、产品多样性等企业特征是创新活动和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四,熊彼特和阿罗的观点可以经由可竞争性原则,独占性原则和协同效应原则整合在一起。由此,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我国竞争政策中反垄断执法的指导理念应当从传统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反垄断分析范式,转向建立动态的、行为主义的、创新主导的反垄断分析模式。更多地考虑互联网等高新科技产业中的竞争呈现的新型态,积极运用经济分析手段,将企业行为而非企业结构作为反垄断分析的基本出发点、鼓励创新而非降低价格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采取逐案审查,立足事实的立场,不因企业市场势力的存在而预设立场。此外,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着力维护市场的可竞争性,避免因行政垄断、国有垄断企业的不公平优势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