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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原材料和物质基础,是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对资源不合理的开采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再生能力,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以恢复其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由环境受益者对生态环境建设者和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生态补偿已经成为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以及可持续发展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对生态补偿进行研究,全文由五个部分构成。引言部分主要叙述了研究的范围、意义和方法等。第一部分首先对生态补偿的含义进行分析,对本文所谈论的生态补偿的概念予以界定,认为生态补偿以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为出发地点,由人类对生态环境进行的保护、补偿、综合治理行为,以及对生态环境建设者和因生态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利益受损者所给予的资金、技术、实物、政策上的补偿与优惠,促使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经济外部性转化为经济内在性,使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获得回报,从而实现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生态补偿的内容从主体、客体、内容、标准、方式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意义进行了分析。主要从生态补偿与法的公正性、与环境权、与区域平衡发展和与可持续发展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生态补偿的原则。即公平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又从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以及环境资源的价值理论三个方面探讨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然后指出生态补偿制度的不足,主要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一部系统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内容上规定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补偿资金筹措不足。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措施,首先是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然后研究了我国生态补偿的其他制度(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生态税收制度)目前的实行情况及缺陷,并对其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