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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是指一国在某一领域立法时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或价值追求。它一般包含两层内容:内层表现为该法的价值取向,反映的是立法者的立法态度及价值选择;外层表现为该法的立法目的,通常在该法的目的条款中明示出来。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核心与灵魂,更是法律的规范、教育、引导、惩罚等功能的集中反映。它决定了该部法律的基调和品性,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根本性的指导作用,是不同利益权衡与平衡的根本准则。立法宗旨通常位于目的条款之中,并外化为一定的立法目的。我国外资并购立法远远滞后于外资并购实践。《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规范外资并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基本精神的集中反映。“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即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目的条款。该目的条款表明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旨在于鼓励外资对中国企业的并购。鼓励外资并购的立法宗旨不仅有违内因是依据、外因是条件哲学原理,也与我国“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基本国策相违背。它助长了对外资的依赖性,纵容了外资唯利是图的本性,违背了法律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脱离了我国国家、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甚至对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造成隐患。我国外资并购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一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应当着眼于本国国家、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之上,在厘清外资并购的真正意图、认清外资并购的真实效用、综合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予以确立。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国家经济安全优先原则,在综合考虑我国基本国情、外资并购立法的性质、立法宗旨实现的可能性及与相关法律协调等因素的基础上重新予以确立,变鼓励外资并购为限制外资并购,以“保证国家经济安全”为前提,让国家或政府管理者意识到外资并购对民族产业、民族品牌、国内企业、职工、消费者等可能带来的真实影响;让外资并购者意识到来华并购中国企业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不能肆意并购中国的企业;让企业管理者意识对企业不能一卖了之,除非别无它法,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其他企业意识到外资不是万能的,自己的问题必须依靠自己解决,卖企业是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拯救企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