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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维护不动产权利静态安全和保障不动产动态交易安全的功能。登记内容的正确与否,既影响交易相关人的利益,又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登记机关违反其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公民财产利益损失的,理应赔偿。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但对其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等诸多问题的规定较为模糊,致使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阻碍。本文拟从理论分析入手,联系我国不动产瑕疵登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试图对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物权法》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的涵义。文章分析了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的概念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二部分是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的性质。文章分析并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私法性质的行为,进而进一步阐述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应属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范畴。第三部分是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的认定。文章通过分析不动产登记应采“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得出我国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与之相对应的过错推定原则,最后分析我国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的认定应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等四个要件。第四部分是不动产登记责任的承担。文章分析了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的赔偿范围,认为在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中,不动产登记机构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外,对于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如果符合法律原因规则的也应给予赔偿。论述了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其他主体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态。第五部分是我国不动产瑕疵登记责任制度的完善。文章着重指出要建立责任赔偿基金制度和设置专家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既减轻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负担,又能更有力地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