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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认为,一切统治都需要正当性,因此,统治者必须致力于建构统治正当性机制以便保证其统治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法治国家,法律成为正当性标准,一切统治行为包括行政行为都需要符合法律以便获得正当性认可,因此,为了维系统治的正当性,法治国家就必须致力于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化。而行政行为的合法化主要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来实现,因此,统治者必须建立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以便控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是法治型统治的必然选择。不过,因为法律作为正当性标准是以人民民主立法的方式而确立的,因此,一旦人民的正当性观念有所变化,那么作为正当性观念的表现形式的法律也必须变化,相应地,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也必须随之变化。因此,西方法治国家行政法治的历程正是一个随着正当性观念变化而建立、变革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的过程。本文正是尝试着从正当性角度出发来探究西方法治国家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的建构与变革。文章主要分为前言,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及结语。前言主要简单阐述笔者为何要尝试讨论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以及研究的角度。第一部分引出问题,即为什么要建立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首先,通过讨论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指出行政行为有可能因为合法性而获得正当性认可;其次,通过分析统治行为的规范性和事实性,论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通过公定力机制而获得的,而不是通过权威机构确认的,因此它的合法性需要证明,所以统治者必须致力于建立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来控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引入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再次,阐述合法性机制的功能,并指出在只有统治者需要以合法性来证明其统治正当性时统治者才会致力于建立合法性机制,因此,合法性机制只有在法理型统治即法治时代才会存在并发展;最后,通过论述法理型统治与民主政治的关系,简要阐述民主政治与合法性机制的关系。第二部分论述合法性机制的第一种类型,即形式法治时代的规则主义合法性机制及其基本构成部分。这一合法性机制的建立主要靠法律及法律执行机构的理性化来完成,从三个方面展开:行政行为的法治化,行政组织的法治化,行政人员即公务员的法治化,论述行政行为本质上是合法行为即从上面三个角度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