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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之一,我国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之上,立足本国的国情,以尽可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平衡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制定本法。然而,在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光后,这一缺陷就尤为突出。因此,笔者认为,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依然有相当大的完善空间和必要,本文从广义的破产债权概念入手,从法理、利益衡量角度分析我国破产债权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而提出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破产债权的基础性问题概述。该部分包括破产债权的概述、范围以及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规定。破产债权概念部分,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破产立法对破产债权的界定、国内立法及学术界对破产债权的界定,并提出了本人的观点,为后文的论述作铺垫。破产债权范围部分将破产人可能涉及的债权主要分为四类,包括有担保债权、劳动债权、国家债权、普通债权。除介绍基本概念外,将普通破产债权中侵权之债划分为人身侵权之债和财产侵权之债,以便于下文的论述。第二部分,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规定。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优先性规定,包括担保债权优先权,破产费用、公益债务优先权,职工债权优先权和税收债权优先权。第三部分,从不同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缺陷。从法理角度分析,我国破产债权立法存在以下问题,未明确担保债权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劳动债权完全劣后于担保债权,税收债权不宜具有优先清偿地位,人身侵权债权不宜位列在普通破产债权中受偿,从利益衡量角度分析,不同的债权清偿顺序代表不同的利益倾向,如果只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而忽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显然是违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原则的,在三鹿侵权案件中,显然,其他债权人的群体利益是凌驾于受害人的群体利益之上的。第四部分,完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建议。该部分主要建议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包括确立破产法的立法原则,明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同担保债权之间的优先性问题,劳动债权的区别对待,人身侵权之债的优先性,以及税收债权列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