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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更好的进行环境治理,让政府担负起责任,转变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方式,2015年随着《环境保护法》出台了史上最严的环保措施区域限批制度,它在包含了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还新增了“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这一适用条件。通过对建设项目暂停审批相关文件,来促使政府履行环境责任。区域限批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效果,但同时该制度仍然存在着些问题,为了让区域限批制度发挥更好的效果,势必要解决这些问题。全文具体而言,总共有六章内容,从结构上来看,主要是引出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是引言部分,介绍了在实行区域限批制度之前的研究背景,研究区域限批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然后正式进入正文,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区域限批制度,即关于区域限批制度的缘起,第一部分略微简略的引出现行实施的区域限批的措施中存在着哪些问题及怎样引起的?下面共分四部分,首先介绍了区域限批的主体问题,主要是审批权主体的问题,审批权和限批权相离的背景下,表现出环评审批权与限批权配置的非对应性,由这一问题引发的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问题?其次提出了区域限批的环境标准和生态破坏标准问题,缺乏明确标准的程序与规定。然后提出了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问题,围绕其中的便是关于重点污染物与环境质量目标的适用条件与“新增污染物建设项目”的适用对象之间非对应问题。最后提出了区域限批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的问题;第二章开始详细的解析区域限批审批权主体问题下引发的监察执法体制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环境行政体制方面的改进;第三章说明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需要制定相配套的标准规定,再结合自身国情的背景下,借鉴其他国家的标准制定,引出公众参与机制的必要性;第四章围绕的是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的问题,重点污染物种类在现在已经不适应发展,这极大的限制了适用范围,使区域限批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五章讲的是行政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的问题,这直接损害到公民的权益,需要赋予公众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