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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资格即行政主体的权利能力,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利和承担行政义务的能力,反映了行政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政组织法定、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现了一种法律的精神,关于行政主体资格的相关问题也必然要求遵循这些基本原则。那么城管作为在理论与实践中颇被诟病的行政执法组织,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定”、“职权法定”等基本原则要求?这些问题往往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运用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违反了行政组织法定、职权法定、行政法治的原则,其在主体资格上存在重大欠缺,应当予以完善。文章首先就行政主体及其资格,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资格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说明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资格的“应然状态”,随后介绍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现状,表明了其现实中的“实然状态”。经过对上述“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最后笔者提出了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建议措施。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界定。分别对行政主体资格、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界定,得出结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即要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具备相应的法定要件。随后笔者分析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表明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然”状态。第二章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状的“实然状态”——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设立依据、组织结构现状的阐述得出了其存在的问题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立首先违反了行政组织法定原则,其不是适格的行政机关;其次其违反了“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等行政法治基本原则,执法缺乏合法性基础;再次,其主体组织结构也存在诸多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一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二是我国行政组织法不够发达、完善;三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鲜事物,人们对其在认识上尚存较大分歧。第三章是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行政组织法定、职权法定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求主体依法设立、职权法定,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与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目的在本源上是相通的,这就为为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第四章是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想。文章首先阐述了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意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一是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成为适格行政机关的相关法律程序;二是按照“职权法定”、“行政组织法定”等原则的要求,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相关的立法;三是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