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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第三人概述。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是一个颇有争议且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本文结合行政审判的最新实践,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行政诉讼第三人首先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次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是因为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必然地依附于原告也不依附于被告,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中来。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从诉,它依附于原告提起并发生的本诉而存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在本诉开始以后判决作出以前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查清案情,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和案件久拖不决,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益。正是由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重要意义才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也正是因为这一重要性,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已经成为国际通例。第二部分 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各种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都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作出的,但是这条规定仍然很难说是一个概念性规定,它实质上只是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标准的一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舾晌侍獾慕馐汀罚ǖ?3条)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利<WP=52>害关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这两条规范又因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本质在于他与其他当事人业已产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诉讼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应该从三个方面把握利害关系:首先,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利害关系,如果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独立的利害关系,就无法参加到诉讼中来;其次,利害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之一或两者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一方胜诉或者败诉,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最后,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诉讼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对权利义务关系的保护能够实现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三部分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及情形。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划分,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第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没有排除其他人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每一种类的划分都应该是为了更好的说明行政诉讼第三人,否则单纯的种类划分没有任何意义。本文从行政诉讼第三人依据的不同目的将其划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的确定及情形。根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结合行政诉讼的实际,基于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及实用等目的,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列举式的分类。这种列举式的分类的优点是直观确定,可操作性强,能方便人民法院迅速准确的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二大类: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理论上的分类及情形。首先,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权利关系第三人、义务关系第三人和事实关系第三人。其次,以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WP=53>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第四部分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虽然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但是由于实践中对它的认识不足,学理上对它的探讨不够,使得这一制度还不够完善。就此,文章提出了两点方案:一是应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指的是除原告以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虽然没有包括行政机关,但也没有排除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情形。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益推进,依法行政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办事,而且其职权的行使要符合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只要其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地方,就要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给相对方造成损失时还应该赔偿损失。把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不仅能够促使其履行职责,实现依法行政,同时也可以帮助法院迅速调查取证,明确行政机关各自职权范围,界定其行为是否合法,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和人民法院的办案率。 二是建立行政诉讼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考察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行政诉讼审判中错列、漏列、乱列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理论上的认识不足,也有立法上的原因,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作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