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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代,民众逃亡情况严重,有逃亡者就有藏匿逃亡者的人。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出现了《亡律》,《亡律》中又有一些规定涉及“舍匿罪人”。本文以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与《史记》中有关“舍匿罪人”的材料为基础,结合其他出土材料与传世文献展开分析。岳麓秦简“舍匿罪人律”的犯罪主体分为舍匿者、负连坐责任者、负管理责任者与被舍匿者。被舍匿者包括逃亡的罪犯与亡人,以及身份较特殊的群体(匿户弗事,匿敖童弗傅,逋傅,物故不得会傅),被舍匿者逃亡前所判处的刑名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舍匿罪的犯罪主体所处刑罚,有知情与不知情的区别,有“舍罪人”与“匿”罪人的区别,有“与同法”“与同罪”的区别;父母、子、同产、夫妻都可能触犯“舍匿罪人律”,人奴婢也会“挟舍匿”从人。负有连坐责任者有室人,其被连坐的条件为年满十八岁且与被舍匿者处于同一时空中;另外还有“典、田典、伍”三种人,所受处罚为赀刑,多为赀一甲或赀一盾,负连带责任的情形与处罚各有不同。负有管理责任者为“乡部啬夫、乡部吏主者、令丞”,处罚依据为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被“它人”捕获的逃亡者数量多少。《史记》中同样有涉及“舍匿罪人”的材料,研究发现,从秦简中体现了秦朝政府对地方的严密控制,而《史记》中则体现出秦对六国故地的控制力不足这一矛盾,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秦统一后对六国故地控制力到达何种程度?”西汉时期“舍匿罪人”的情况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汉帝国建立直到汉文帝改革汉律之前,这一阶段有关“舍匿罪人”的案件可以适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关的律文,《奏谳书》中的案例也可以印证律文。第二个阶段为汉文帝律制改革之后直到武帝时期某年。第三个阶段为汉武帝某年改“舍匿”为“首匿”之后至汉宣帝地节四年。据材料所知,“首匿”罪的记载基本集中在这一时期。第四个阶段为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夏五月颁布大意为“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书之后。每个时期的情况都不相同,体现了西汉王朝治理国家方面的一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