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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体制下,破产案件逐年增长。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破产案件的骤增与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长、效率低的矛盾愈显突出,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已很难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尤其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对破产清算组的规定非常原则,可操作性差,清算组成员的构成极不合理,没有明确破产清算组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倘若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就很难做到破产程序公正和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那么,我国现行破产清算组制度存在什么缺陷?破产清算组成员应由哪些人组成?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有哪些?如何建立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机制?本文拟通过以下几方面内容对破产清算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章,破产清算组的概况。从基本概念出发,结合国外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论述破产清算组产生的必要性,探讨破产清算组的基本涵义及其称谓的不合理性。 第二章,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这是论文的侧重点。首先,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几大学说,结合我国理论界不同观点,提出代理说、职务说或破产财团说等几大学说论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均不适当,认为清算组是独立民事主体,具有独立诉讼主体的地位,对代理说提出质疑;认为我国法律不认可破产财产的主体地位,故对破产财团说提出质疑;从清算组的临时性、法院执行机关或工作人员身份与清算组诉讼主体地位,对职务说提出质疑。同时,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选任的在破产程序中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性专门机构,并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对清算组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予以阐述。 第三章,破产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从我国现行法律现状,探讨我国破产清算组的选任时间、选任主体、任职资格、清算组组长的选任以及清算组成员的变更和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上及审判实务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重点论述了我国破产清算组的选任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即成立破产清算组,即可将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企业监管组、破产清算组、善后管理人三合一,解决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的问题。此外,还着重强调破产管理人应由专业人员构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设立破产中介机构的优越性,对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不合格人员担任破产管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律问题研究理人,在法律上保障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效率。 第四章,破产清算组的职责。首先明确破产清算组的三大职权:接管破产企业、清收破产企业财产、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其次,就三大职权所涉及的具体职责进行论述,提出现行法律对清算组职责的规定过于原则情况下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强调清算组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的细节,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第五章,有关破产清算组的其他问题。主要论述破产清算组执行职务的报酬标准及破产清算组的撤销后的法律问题及履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六章,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机制。本文的重点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尚未建立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机制,只是泛泛规定清算组对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监督,破产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针对清算组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以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的情况,也仅仅是规定“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或“人民法院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而“纠正”、“更换”并非清算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此章节,首先分析各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设置,其次,分析我国破产清算组与人民法院的关系、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从而论述我国现行破产清算组监督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呼吁建立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