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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网络游戏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以玩家权益受到侵害为主。法律应当对现存的民事利益进行确认和保护,但由于诸多原因,以网络游戏玩家为核心,对其民事权利范围、确认及救济等内容的论述较少。同时,网络游戏是典型的虚拟活动,对于我们研究虚拟世界的社会关系,尝试建立虚拟世界法律秩序,以及与现实社会的接口,具有一定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于网络游戏玩家的民事权利救济进行了分析论述:第一章主要对网络游戏玩家民事权利的特殊性进行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网络游戏玩家民事权利的特殊性包括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在主体方面,玩家数量众多、低龄化特征,且属于自然人,需要法律给予充分关注。同时由于网络游戏玩家在主体身份上存在现实身份和虚拟身份的双重性,该主体民事权利的范围、确认及救济都具有特殊性。同时该部分也对未成年人特殊主体和网络游戏实名制等问题进行了单独的论述。在客体方面,目前有关玩家民事权利客体的诸多观点或否认网络游戏法律关系中存在民法上的物,或以财产为替代来回避这一问题。本文认为玩家民事权利的客体应为特定的游戏数据信息,并且游戏数据信息具有客观实在性、可支配性、独立性、特定性、价值性等特点,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第二章主要对网络游戏玩家民事权利的范围和确认进行了论述。玩家民事权利的范围包括游戏程序软件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权,游戏服务器及游戏数据信息使用权及其他附随接受服务的权利。其中,专门论述了游戏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应为运营服务商所有,玩家对游戏数据信息是基于与运营服务商的合同之债而取得使用权。本文认为玩家民事权利的确认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和协议两个途径实现,并对2010年颁布并实施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魔兽世界、永恒之塔等知名网络游戏的用户协议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主要对网络游戏玩家民事权利的救济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对网络游戏玩家民事权利的救济可以从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两个方面考虑。在现实社会中,可以通过以合同债权保护为主,侵权赔偿保护为辅的途径加以救济。救济的方法主要以恢复玩家的使用权为主。在虚拟世界中可以通过网络游戏调解机制和网络游戏仲裁机制将纠纷化解在虚拟空间中,防止虚拟世界中的矛盾冲突外溢。而在在现实社会中,本文对网络游戏玩家这个数量日益庞大但又缺乏利益保护意识和能力的群体给予充分的关注,就玩家民事权利确认和救济的法律制度安排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认为这种安排符合现存法律体系结构,同时也足以保护玩家权益。同时,本文也尝试提出在虚拟世界中建立以虚拟民事权利为起点和基础的法律秩序。从而对玩家给予更加全面保护。笔者相信,本文对网络游戏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减少、化解有关网络游戏的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