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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有权针对侦查机关的指控进行申诉、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它具有防御性、对抗性、绝对性和法定性等特征。其理论渊源有三个:程序主体性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控辩平衡理论。律师有效地介入侦查程序是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保障。然而,由于法律对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规定的过于模糊,导致了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难以满足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功能的要求。综观一些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措施,分别在证据排除规则,辩护律师的权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等方面呈现出一些区别。但是两大法系主要法治国家普遍地认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而且对这种权利都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保障措施。相比之下,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状况是不令人满意的。立法上,一方面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另一方面,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模糊不清,没有充分介入侦查程序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行辩护以及获得律师的辩护困难重重。因此,要改变这种不完善的状态,我们首先应当改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出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其次,要转换现行的行政化的侦查模式,使侦查程序朝着“控辩平衡”的诉讼形态方向上努力。最后,要修改与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从实体和程序方面使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知悉权、控告权等权利,使律师享有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唯如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才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