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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药总厂污染”等我国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的背后透视着政府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蛛丝马迹。本文以环境行政监督为切入点,通过环境行政监督的内涵和功能界定,检视我国环境行政监督制度现存问题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完善制约政府环境行政不作为。本文认为,环境行政监督是指具有环境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进行相互监督制约。环境行政监督的对象主要为享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环境行政监督的主体主要为平级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具有环境执法权的上级机关。相较于权力监督和司法监督,环境行政监督更加便捷高效,执行力较强。同时发挥着预防环境风险、提高环境行政效率、纠正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功能。美国和日本具有成熟的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其一,具有独立权威的环境管理机构;其二,环境机构设置与职责配置法制化;其三,具有健全的环境行政审计制度。目前我国环境行政监督制度还不完善,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环境行政复议约束制度不健全;行政监察与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存在冲突;环境审计制度不完善等。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在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监督法律制度方面提出,首先,明晰环境行政主体的不同环境监管职责;健全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考核办法。其次,加强行政复议在环境行政监督中的作用,完善环境行政监督中复议审查的方式和程序。再次,规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察权与行政处分权。此外,强化并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等环境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