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专利技术是发明创造人智慧尤其是创造性的结晶,为了尊重和鼓励发明创造人的智力成果,各个国家的法律纷纷赋予发明创造人一定的权利--专利权,即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技术。国家进行专利法立法在鼓励、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创造积极性的同时,更重要的目的是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这种垄断权是以牺牲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自由使用为代价的。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以及专利产品所有人之间的利益,促进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在全社会中的利用和流通,很多国家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设置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英国采用默示许可(implied license)理论来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美国却综合运用首次销售穷竭原则(first sale exhaustion)和默示许可(impliedlicense)理论对专利权进行限制,而德国主要运用专利权用尽原则,在实践中也不排除适用默示许可理论来运作。我国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吸取了德国经验,却没有完全借用德国模式。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具体列举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了限制,其中第一种不侵权行为被称为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默示许可理论”和“专利权用尽理论”,我国只采用了“专利权用尽理论”--专利权用尽原则是对专利权的一种本质性的限定,不论是否存在其它的限制性条件,都不能排除该原则的适用。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法律实践也逐渐注入新鲜的元素,由于现行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方法专利及获得强制许可后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否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让我国司法实践无法可依。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叙述我国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现状。本章对专利权用尽的概念、我国关于该原则立法上的发展,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理论基础及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做了详细描述,并提出了我国专利权用尽原则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第二章主要是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分析。本章以美国的两个判例为例分析方法专利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必要性,最后以欧盟的一个关于强制许可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案例来引出我国学者对其的态度。第三章是笔者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缺陷所提出的完善我国专利权用尽原则规定的建议。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