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说明: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是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必经程序,不可省略。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是独立的诉讼阶段,检察机关是行使审查起诉权的唯一主体。审查起诉权是作为公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它在连接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查起诉程序是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刑事诉讼法,处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都适用相同的审查起诉程序,即使在侦查阶段适用简易程序侦查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也没有简化程序,这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相悖地。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侦查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简化审理,那么“审判的准备程序”(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更应当简化处理。所以我国应当立法构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简易程序。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知识和研究成果。通过法理学分析,确定其合理性。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功能分析、经验总结等方法,辩证地系统地考察了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的优势,力求达到对这一课题有个全面、深入、细致的把握。使审查起诉简易程序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填补空白,完善审查起诉这个庭前准备程序。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概括性的介绍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简易程序”没有立法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基层人民检察院面临着案件多,干警少,干警业务能力一般等困难,因此,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是大方向。第二部分笔者论述了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的法理依据,包括三方面内容:审查起诉简易程序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审查起诉简易程序体现诉讼的效率价值,审查起诉简易程序能够平衡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第三部分是我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的现状,笔者主要从侦查机关刑事案件简易侦查情况、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简易审判情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缺失及其弊端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是应当在审查起诉程序中设置简易程序。第四部分笔者论述了我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是构建我国审查起诉简易程序的设想。笔者主要从审查起诉简易程序应当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审查起诉简易程序案件的条件、审查起诉简易程序具体程序的设想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