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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410条直接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该条款给予委托人、受托人充分的主观自由,从法律上直接赋予了合同双方绝对意义上的解除权,也即无任何条件要求、无时间限制的任意解除权。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委托合同已成为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由于经济活动呈现出多元化、精细化等特点,委托合同的形式逐步演变为多样化、个性化,内容更加精细化、复杂化,已不再是最初简单的“委托”性质。在具体申请和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不断浮现。比如,尚未对无偿合同、有偿合同进行有效区分,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效力有异议,合同解除后赔偿范围尚不明确。另外,法律对于任意解除权还没有一个系统、完善、细致的规定,学者对于这些问题存在诸多疑问与争议,意见不尽相同。为进一步健全民法体系,保障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真正的发挥作用,力争有效维护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确保义务的履行,笔者从三个模块,通过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合理性进行论述,提出对行使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的考虑,对解决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效力问题、赔偿范围问题的解决方法、救助措施作一些探讨。首先,指出了实际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没有就委托合同的类型进行区分,尤其是未对无偿、有偿委托合同予以区别。对于要付费的有偿委托合同是否能够适用任意解除权,是否能够以任何方式真正、全部、无条件适用任意解除权存在争议;二是任意解除权是否可以经过当事人约定予以排除,权利的行使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又该如何限制,目前还存在争议;三是任意解除权行使之后,损害赔偿是否包括预期利益,赔偿范围还不明确。其次,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定性进行了研究分析,从系统的法律渊源、分解的性质分析角度,探索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历史定性、性质分解定性。委托合同最早起源具有无偿性特点,任意在客观上无需条件,时间上无需限制;从民事合同的角度来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利是一种任意性规范,是对合法权利的补充。它属于一种形成性法律,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具有单方性特征,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追求自由与效率价值,与合同严守原则相互影响,共同促进合同的履行;结合各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相关规定来看,德国对委托人赋予了绝对意义的任意解除权,法国、日本、意大利,对双方当事人都赋予了任意解除权,都不同程度上对行使任意解除权进行了约束。最后,对规范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作了一些思考与回应。笔者认为,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应当考虑目的性限缩解释,就合同类型进行区分,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从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并对不同情况下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效力、不同情况下赔偿范围等问题,作一些相应的思考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