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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最初起源于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相对而言,医疗责任保险从上世纪80年代末出现于我国,到现在仅有二十几年的历史。最初,各地出于缓解紧张的医患矛盾之目的而引进医疗责任保险,希望保险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搭建一个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这种方式将医疗纠纷的处理引导至医疗机构之外,为保障其正常运营营造良好的环境,并确保受害患者能够通过保险得到切实的赔偿。然而,从推行至今的情况来看,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效果并不太理想。一方面,保险机构因缺乏风险评估的数据积累而难以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因害怕承担高额的赔偿损失而不乐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由此导致实际供给存在缺口,保险产品与服务水平也有待提升;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投保积极性不高;此外,由于纠纷处理人员本身的专业能力不足,以及损害事实、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导致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下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合理性存在不足,给保险机构的理赔工作造成难题。近年来,我国在制度层面继续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同时,也开始探索建立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作为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面对医疗责任保险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新形势背景下负担的使命,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使其发挥转移医疗责任风险、缓解医患矛盾冲突的功能,已经成为当下需要正视的课题。本文将对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基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找出现存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通过介绍美国和日本两国医疗责任保险和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先进经验,从中得出有益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合同条款、明确医疗责任保险在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与分析,为我国今后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与实务发展建言献策。本文共分为三章,前有导言,后有结语。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论问题概述。主要从医疗责任风险的可保性、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现存问题与成因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基于诊疗活动的特殊性指出无法否定其中因过错而导致损害事实的可能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就该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而导致损失发生。由于这种执业过程中的责任风险具备保险学规定的“可保风险”的要件,因此可以利用保险这一工具将风险进行转移。接着,从医疗责任保险实现侵权责任社会化、切实填补损害,分散医疗责任风险、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分担纠纷解决重任的的重要机能三方面分析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然后,简要介绍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历史沿革,通过对医疗责任保险产生至今中央、地方政府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和官方发布的以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为代表的各地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进行研究,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第二部分内容为域外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选取美国和日本为主要对象,分别对两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历史、基本构架以及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介绍,尤其对实施模式、组织模式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借鉴意义的启示。主要包括:目前我国应当不区分公立、私立医疗机构,普遍推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将医疗责任保险定位为非营利性险种,作为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基本责任险;鼓励多种保险组织模式作为商业保险机构的有效补充;提升保险机构对医疗纠纷解决工作的参与度。第三章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章对现行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承保范围以及赔付条件三个主要条款提出了完善建议。除此以外,还提出保险机构参与调解工作的义务、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充分的服务、保险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责,建立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