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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因患者接受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究其本质,医患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因为医患关系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特征:(1)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3)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引起医患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概而论之有三种:(1)医患双方达成医疗合同;(2)医患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3)强制医疗关系。但是因无因管理或者强制医疗而发生的医患法律关系不是常态,只是在特殊情势下才会发生,所以说医疗合同是医患法律关系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于患者是不是消费者、医疗消费是否为生活消费,医患纠纷是否适用消法,本文认为不能一概论之。医疗行为以人为直接服务对象,具有社会福利性、高风险性等特点,所以接受医疗服务不能完全等同于生活消费,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患者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服务,由于该类商品或服务不具有医疗行为的特点,其性质类同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则适用该法。将医患关系简单化,惘顾医患关系中存在的接受医疗行为服务与经营性服务两类不同的关系,笼统地以为适用或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做法,是粗暴的、不负责任的。医患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就医人进行健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医疗行为以人为直接指向,具有高度专业性、高风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因医疗行为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在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等。 医患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研究该课题的主要目的,其中患者的权利是核心内容。患者的权利主要有健康权、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求偿权等。其中知情同意权是病人自主权的灵魂和核心。所谓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医务人员为病人提供作出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由病人自主作出选择。在医患关系中,以患者为中心,切实保障好患者的各项权利是处理好医患关系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医护人员依法行医的权利。 近年来医患关系的现状不容乐观,医患之间相互猜疑和提防,彼此信任关系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