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了买卖双方的网络交易平台,使得双方不必见面就可以进行交易,这种方式不同于以往面对面交易的方式,买卖双方无法同时完成商品和钱款的交换,而是买方先收到商品,之后卖方才会收到钱款,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扮演了中间人的角色,会暂时保管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钱款,因此支付机构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因监管不完善,发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被挪用造成资金损失等,这些问题不仅事关沉淀资金的安全,更事关整个第三方支付系统的稳健,政府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面临着很大的挑战。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主要由依托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非依托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预付卡发行机构产生,其中依托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的沉淀资金规模最大。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沉淀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它们为沉淀资金的监管奠定了基础。支付机构是一种新鲜事物,由于我国监管机构缺乏实践经验,且要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的时间很长,因此在对沉淀资金的监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中国人民银行对沉淀资金的监管范围不够全面,除备付金以外,支付机构收入的保证金以及用户存入和遗留在支付机构的闲散资金也应纳入沉淀资金监管范围;风险准备金制度缺乏具体的计提办法,需要尽快出台;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不明,支付机构不免有不当得利的嫌疑;以及监管体系中缺乏行业自律监管制度,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如信息披露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定。这些问题不解决,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因此,在监管中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本文试图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和归纳演绎法,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沉淀资金的性质进行界定,明确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并将支付机构的运营模式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沉淀资金的来源,确定沉淀资金的监管范围,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范对沉淀资金的监管,来剖析我国沉淀资金监管现状中存在的不足,并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以及欧盟地区的监管经验,从完善政府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外部监管、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律监管两个方面,推动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稳定发展与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