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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债权的关系是研究抵押权的一个基本问题。按照传统民法的原则,抵押权应从属于债权。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都采取从属性原则。但以德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家则承认抵押权有独立性,可以不依赖债权而存在。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各有其历史渊源和利弊得失,对两者的选择取舍是后来的大陆法系国家建立抵押权制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了抵押权以从属性为一般原则,同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存在某种程度的独立性,即相对独立性的观点,并对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有关问题展开探讨。
论文共分三章,各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对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分别从抵押权的成立、消灭和处分等方面描述其具体表现,并从历史和理论渊源的角度尝试对两者的产生和发展作比较深入的认识,通过分析揭示从属性和独立性各自的利弊得失,然后以日本民法为例简要说明了从属性缓和理论及其具体表现,作为从属性和独立性之间妥协的一个例证。本章的目的主要是为后文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论述提供基础。
第二章“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集中探讨了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有关问题,首先从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在理论上相互对立,在现实中相互补充融合的认识,引出并阐释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含义;其次分别从抵押权的成立、消灭和处分等方面,列举分析与抵押权相对独立性有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说明相对独立性的具体表现;再次尝试分析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理论意义,主要从抵押权的价值权理论、抵押权的物权性、建立抵押权的公信力以及对抵押权特定性的挑战等问题展开;最后在相对独立性的现实作用层面分别讨论了交易的安全和促进、抵押权的充分利用、应对金融危机、增加投资机会等方面。
第三章“我国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问题探讨”,转向我国抵押权制度的有关问题,从旧中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抵押权制度的发展过程说起,着重分析了新中国抵押权制度在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方面的表现以及我国的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表明在立法和学界都以从属性为主导,但相对独立性亦有一席之地的现实状况,最后提出积极探索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