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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现代金融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信用卡具有的支付结算和信用贷款等功能在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有关信用卡的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我国刑法上将信用卡诈骗作为一种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也充分凸显了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意义。信用卡诈骗不仅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了权利人利益,也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较大冲击。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系问题,以及恶意透支有关催收、数额和目的的判定等具体问题,一直是区分和认定的难点。基于上述考虑,本文结合较为典型的疑难案例,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实践中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的背景以及立法历程,并通过对比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信用卡犯罪立法,就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评估,指出我国信用卡犯罪立法的特殊之处,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了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理解释,指出在信息化社会条件下,应当重构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将其作为独立于诈骗罪的一种罪的形态。信用卡诈骗罪具有法律拟制的特点,构成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无须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一般犯罪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结合争议较大的具体案例,就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这一特点显著区别于盗窃罪。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应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但不是因为ATM机能够被骗,而是信用卡诈骗罪中无需强调欺骗或被骗。第四部分: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进行了专门研究,介绍恶意透支的含义及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从主客观要件、数额计算等方面对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标准,确定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若干线索。本文指出,信用卡诈骗罪是不同于诈骗罪的一类独立罪名,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交叉竞合关系;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行为特征,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对恶意透支有关主观方面、催收以及数额等实践难题提出了较为清晰的适用标准,恶意透支行为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应该本着保护和保障的目的,建立相应的判断标准,加强司法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