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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将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性因果关系和法律性因果关系,并用But For标准判断事实性因果关系的成立,但是某些案例中,加害人的不法行为降低了受害人避免损害的机会,受害人的避免损害的机会却低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原告不能以优势证据规则证明事实性因果关系成立。
为了避免刚性的法律原则造成不公平的司法结果,英美侵权法提出了机会丧失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加害人的行为剥夺了受害人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害发生的机会时,这种机会丧失本身应作为损害赔偿的客体得到法律的救济。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行为与最终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只需证明加害行为与机会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则需权衡受害人丧失的机会的价值。机会丧失理论的重点是将机会的损害作为侵权法上的损害结果,从而改变了事实性因果关系“全有或全无”的判断标准,发展出比例因果关系的概念,达到要求加害人按照加害行为所降低的治愈几率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效果。本文从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机会丧失的适用范围、机会丧失的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逐步阐释这一理论,并将其与期待权侵害论相比较,希望尽可能的将这一看似微小的司法原则全面的展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