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纠纷是任何人类社会都相伴而生的社会问题,因而纠纷的解决也是任何社会存续发展的永恒课题。然而我国在社会转型的进程中,由于社会解纷观念的偏差、对司法有限性的忽视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身的不完善,我国的诉讼纠纷解决资源不堪重负,而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却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进而导致现实中纠纷解决机制困境的产生。要消弭这些困境,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观念的建构,理性地认识司法的限度,对司法形成合理的角色期待,充分认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功能;另一方面是进行有效合理的制度安排,即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之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心理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积淀和基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已有一定的理论和制度基础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良好的机遇,使得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具备了可行性。因此,在法治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效能的同时,理性认识司法的限度、充分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然选择。
文章除引言之外,一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首先介绍了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并表明本文主要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分类。然后具体介绍了我国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所面临的困境——数量激增的民商事案件冗积在法院,诉讼资源供不应求;在现代民商事纠纷领域,非诉讼解纷机制较之诉讼解纷机制,作用明显偏弱,利用效率明显偏低,大量诉讼外纠纷解决资源被闲置。这种纠纷解决资源利用严重不合理的现象阻碍了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已明显不能适应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我国转型时期民事纠纷的特点”,介绍了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民事纠纷所具有的四大特点:纠纷的常规化与多元化、新型纠纷涌现、非现实性纠纷比重增大、纠纷主体的群体化。
第三章“司法解决纠纷的有限性”,阐述了制约司法解决纠纷限度的几大因素:司法调控领域的有限性、司法的价值目标选择的权衡、司法的“证据中心主义”、司法人员的非纯粹理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第四章“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介绍了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理念、立法、机制上的不完善。
第五章“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建构”,基于我国当今民事纠纷的特点、司法解决纠纷的有限性以及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的考查与分析,我们发现要有效的解决好我国当前社会的民事纠纷、改善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必须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章首先阐述了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性,之后进而从理念和具体机制角度描述了我国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构的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