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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运动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往往面临着众多的职业风险,众多的体育赛事、运动员之间残酷的竞争以及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对职业运动员的职业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就职业运动员职业健康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首先运用逻辑分析法论证了职业运动员劳动者地位,在此基础上从我国职业运动员职业健康法律保护的现状入手,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了目前职业运动员职业健康保护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体育立法的方向性偏离,不具有强制性,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范围狭窄,《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缺陷;执法方面,体育行政部门职能交叉,执法不严,力度不足;救济方面,和解中双方地位不平等,缺少中立的调解者,行业自治排斥司法救济,工会组织缺乏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的解决路径:立法上,首先明确职业运动员的劳动者地位,增设类职业病,简化工伤索赔的程序,增加法律责任的设定等;执法上,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相关制度等;救济方面,发挥司法救济的作用,简化救济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维护职业运动员职业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