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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治之核心的权利,欲真正从理想层面步入法律范畴,迈向现实生活,必须仰仗一些基础性因素作支撑。其中,观念层面的权利意识尤为重要,它对于权利乃至法治而言,犹如土壤与种子的关系,缺少了权利意识的养料,权利的守护就成为奢谈,法治也将失去其精神意蕴而断难育成。研究公民权利意识对法治进程的影响首先必须对公民权利意识这个概念进行解构。对于公民权利意识中的权利的理解,笔者采用的是自然法学派的权利观念,对其理解不拘泥于法定的权利,还包括基于社会共同物质生活所需的应然权利,将权利的概念定位为一个开放性的概念,这有利于权利的发展,和对现实的批判。其次,公民权利意识属于人的心里活动,需要借鉴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准确界定其内在的要素,将其分解为权利认知,权利情感,权利意志。然后通分析它在立法、法的适用和守法这一法治的动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证明公民权利意识的法治运作功能。以上是在理论上的分析。然后通过历史的方法,考察中西方法治发展历程中公民权利意识所起的作用,对上述观点进行进一步论证。西方的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对法治建设产生了不可磨灭的伟绩,而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欠缺使法治建设遭遇不少挫折。在文章的第四部分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现状进行总结并指出问题所在。同时围绕法治的内在要求:民主政治、有限政府、市场经济、人权保障来论证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对它们产生的危害。公民政治权利意识的缺失是贿选的根源,最终导致基层民主流于形式;公民维权意识的缺失助长公权滥用,导致极端事件频发;公民经济权利意识的缺失使市场潜规则横行,有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民人身权利意识的缺乏有碍人权保障。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自然是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认知心理学关于对意识的研究,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主要依赖外部的利益刺激和主体内部的能力水平。所以在这一部分主要从降低维权成本使外部利益明显存在,来激发公民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使公民“想”行使权利;同时从政府的角度改善普法教育来提高公民行使权利的能力,使公民“能”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