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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问题是现在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国有股权的转让在现实生活中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并有加剧之势。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国有股权转让的速度更是加快了步伐。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此有选择的对国有股权转让中的主体从法律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解决对策及立法建议,以期对国有股权转让的立法和实践操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并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思路来对国有股权转让中的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国有股、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之主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文中指出了我国国有股权转让中主体存在的法律问题,即国有股权的出资人及其代理人缺位导致出让主体不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受让主体多元化,但遇到不少问题;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权转让中受损,相关法律权利保护机制尚未建立。 第二部分对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出让主体进行法律分析。国有股权出让主体即国有股权持有主体—国有控股公司。文中指出了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特征,分析了国有控股公司在国有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地位:国有控股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是一般的国家与企业关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的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合同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委托其经营,并赋予一定的权限和责任,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控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相互独立性关系和紧密的产权关系,分析了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方式。 第三部分对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受让主体进行分析,主要对其中的三种主体加以分析:一是被作为国有股权受让主体,包括被投资公司受让国有股权的意义,公司法对被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股权受让主体的规定以及国外关于公司受让股权的立法及我国立法的完善;二是被投资公司职工作为受让主体,包括职工作为国有股权受让主体的意义,职工作为国有股权受让主体的法律障碍、国外职工受让股权的立法及我国立法的完善;三是外资作为受让主体,包括外资作为国有股权受让主体的提出,外资受让国有股